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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前二條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商業法庭庭長召集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商業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商業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商業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