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