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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省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議員、縣 (市) 議員
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組織規程定之。
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 (鎮、市) 民代表互
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