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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經營同類之國家總動員物資或從事同類
之國家總動員業務者,命其組織同業公會或其他職業團體,或命其加入固
有之同業公會或其他職業團體。
前項同業公會或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應隨時監督,並得加以整理、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