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對各情報機關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
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所屬從事大陸地區人員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得由各情報機關自訂獎勵基準報請其上級機關同意後,編列預算支應,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
同一事蹟經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獎勵後,不得重複為第二項但書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