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9 條
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