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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8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 ├───────────┤
│對地電壓(伏特)│工 作 環 境 │
│ ├───┬───┬───┤
│ │甲 │乙 │丙 │
├────────┼───┼───┼───┤
│○至一五○ │九○ │九○ │九○ │
├────────┼───┼───┼───┤
│一五一至六○○ │九○ │一○五│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