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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7 條
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
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
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四、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及選擇緩刑之負擔。
五、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確認之方法不拘形式,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