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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5-3 條
扁平導體電纜應使用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伏,相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二)電流:一般用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二○安。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三○安。
二、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住宅。
六、學校及醫院。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