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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5-12 條
扁平導體電纜中間接續及分接時,每一轉接組件應有與電纜結合之設施,並使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及使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有電氣連續性。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使用新的扁平電纜連接接頭。
二、已敷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方便連接之位置並帶有電壓,且電纜終端予以絕緣包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