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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3 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