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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0 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
│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
│二二以下 │二○ │
├─────────────────┼──────────┤
│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
├─────────────────┼──────────┤
│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
├─────────────────┼──────────┤
│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
├─────────────────┼──────────┤
│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
├─────────────────┼──────────┤
│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
├─────────────────┼──────────┤
│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
├─────────────────┼──────────┤
│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
├─────────────────┼──────────┤
│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
├─────────────────┼──────────┤
│超過三四五 │三○○ │
└─────────────────┴──────────┘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