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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之一: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其章程內容以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為主要宗旨或任務。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機構。
六、其他社會工作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