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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已取得容許使用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二十款或第二十一款休閒農業設施,在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休閒農場經營前提下,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前項申請之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結合情形,並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後,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