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