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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