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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國營事業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
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