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暫列「暫付及待結轉帳
項」及「暫收及待結款帳項」,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沖轉暫列記錄,再分
別以「長期投資」及「投資 (財務) 收入」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