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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公聽會舉行翌日。
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
第一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三十日內,公布於指定網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