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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一般廢棄物採堆肥處理者,各項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防止地表水流入醱酵及腐熟之設備或措施。
二、施用農地之堆肥,除高速堆肥外,醱酵過程中,醱酵堆中心溫度應維持在攝氏四十五度至七十度間及最少七天維持攝氏五十度以上,並符合肥料管理法之規定。
三、堆肥供作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時,應防止造成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並得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