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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運用國外資金部分,應依付款時及投標截止日之美金匯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
(二)運用新臺幣融資部分,應依付款時及投標截止日之新臺幣融資利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惟其調整以升降年息百分之二為限。
二、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操作維護費時,依投標截止日前一年之物價指數為準,按物價指數變動及投標須知所列之費率計算調整方式逐年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