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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儀器與官能檢查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