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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下列證明之一: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