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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五人以下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一人。
二、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六人以上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三分之一人員,且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三、同一之單位、檢定類別、梯次、職類及級別,其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期間未滿五日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擔任超過二日;達五日以上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員擔任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四、同一人員於同一月擔任同一職類監場及監評工作,累計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
五、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擔任該單位之學員或學生術科測試之監場、監評工作。
測試當日監評人員因突發事故無法全部到齊,或具監評資格人數不足之職類及級別,得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