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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五、配線及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