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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會長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
會長復職後,農田水利會應補發其停職期間內之本薪。其於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會務委員復職後其於停職期間,交通費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