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展演動物者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評鑑為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撤銷該次評鑑結果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給之獎勵。
二、依前款規定撤銷評鑑結果後,展演動物者於下次接受評鑑時,該次評鑑結果不得為良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