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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