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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
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
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
四、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事項之主辦業務人員。
五、製票人員。
六、登記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