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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採取人採取林產物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土保持。
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
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
四、採取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
五、盜伐、擅伐林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