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公司、商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製作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