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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備校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產品品質有關之實驗室用及生產用之量測儀器,予以定期校正。
二、校正結果不符合允收基準之量測儀器,予以適當識別並停用。
三、調查前款情形,確認對產品品質之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