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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