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
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
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