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申請設置於船舶以外並以助航為目的之電臺發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應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前項申請,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電臺設置核准或電臺執照。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電臺設置位置。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終止使用或經廢止電臺執照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經主管機關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之申請者、地址、電臺位置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為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需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有效期間為五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期間最長為五年。
主管機關得委託航政機關辦理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