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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事先經本會核准之方式與其公司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本會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喪失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作業執行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由本會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第二項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至多三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進入競價室,非為本會所宣布休息時間或未獲本會同意前,不得離開競價室;競價者應於競價日三日前先將委任名單遞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