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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已經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如在新聞紙或雜誌
本刊版面明顯處刊有「附贈某某增刊若干張或若干冊」字樣者,得附同本
刊,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但所附增刊之名稱、張數或冊數與本刊所
註不符,或增刊之發行人姓名住址與該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不同者,應
全件按印刷物付費。
前項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含有商業性質者,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
,應按印刷物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