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用水設備不得與電線、電纜、煤氣管及油管相接觸,並不得置於可能使其被污染之物質或液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