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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前條申請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住址。
(二)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申請地點座落及位置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使用土地位置及其週遭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海堤圖說比例尺相同。
三、標示申請位置之海堤圖說套繪圖。
四、計畫書及設計圖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六、保證金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會同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