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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滿一年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救濟措施。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經濟部得依職權或申請,
決定停止該項措施:
一、進口配額措施造成該紡織品之國內價格大幅上揚。
二、受限紡織品之產業結構無法有效改善。
前二項申請程序,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
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