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