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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申請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海運、陸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經營狀況。
二、運輸作業概況:
(一)運輸流程及方式。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及載具。
(三)運輸容器規格。
(四)估計運輸數量。
三、運輸距離資料:
(一)海運運輸:臺灣本島港口至離島地區港口之起迄點及距離。
(二)陸運運輸:
1.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起迄點及距離。
2.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起迄點及距離。
四、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最近一年海運、陸運運輸費用之單據及申請年度預估之海運、陸運運輸費用。
五、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六、為辦理海運、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七、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八、當地近三個月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資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