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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
前項安全存量,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