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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及組織架構、員額編制或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應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