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管理局對於供科學工業及園區其他事業生產或營業用地,應注意每一種工
業之特性,凡對環境具有不良影響 (如惡臭、噪音、幅射線、污染、眩光
、強烈震動等) 者,投資人或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或申請案提交園區指導委
員會審核時,在投資申請書內附具環境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書及防治設
施切結書,如有不合,則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