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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
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三千元。
二、超過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
四、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二百四十萬元至四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四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六、超過四百八十萬元至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四百八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計算。
七、超過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九百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