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績效考評,應組成考評小組。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構)、學校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審議會委員代表至少一人。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考評小組委員講習,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考評小組之任務及考評方式。委託單位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