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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其收退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數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每生每月收費額度計算。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規定如附表,並得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繳交;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二、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就讀、離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應自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當月實際就讀日數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三、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