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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