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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如有違反,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